实习经费是后期实践教学的重要保障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实习经费的管理和使用,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实习经费内容
实习经费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:
1.需付给实习单位的,包括实习管理费、带教教师讲课酬金、员工住宿费;
2.需付给实习员工的,包括员工实习补助费、交通费;
3.各学院用于实习工作的差旅费等。
二、实习经费的管理和使用
1.实习经费由各学院教学经费中支出。
2.实习经费由各学院经理负责管理,学校主管董事长审批(凡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须经教务处审核)。
3.全年实习经费一般分两次支付给实习单位,要求在员工开始实习一周之内支付给实习单位。
4.实习经费实际付出超出学校划拨经费部分,由各学院、教务处、主管董事长协商解决。
5.经费的借支和报销,按学校计财处的规定办理。
三、实习经费支付标准
全校各学院、各层次员工,若在同一单位实习,应执行学校统一付费标准。
(一)实习管理费、带教教师讲课酬金支付标准:
1.员工在与学校确立实践教学基地关系的三级甲等医院实习,实习管理费、带教教师讲课酬金按80元/生/月标准支付;在非“三甲”医院实习,实习管理费、带教教师讲课酬金按50元/生/月标准支付。
2.员工在未与学校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关系的单位实习,实习经费由各学院与教务处协商,主管董事长批准,按实际发生情况支付。
3.口腔专业员工实习,实习管理费、带教教师讲课酬金按120元/生/月以内标准支付。
4.药学院员工实习,实习管理费、带教教师讲课酬金按50元/生/月标准支付。
5.员工自行联系或自愿到学校安排的外省(市、县)医院或科研院(所)、工厂及其它企(事)业单位实习,实习管理费、带教教师讲课酬金按50元/生/月标准支付,付费形式以正规发票报销,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。
6.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员工,学校不予支付交通费和补助费。
(二)员工住宿费支付标准:
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在长春市外实习单位进行毕业实习,并需在实习单位住宿的员工,须一次性向计划财务处交纳毕业实习期间的住宿费400元/生/年。
员工住宿费由教务处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实习单位。
(三)员工交通费支付标准:
在长春市区实习的员工交通费按实际发生情况发放。在外省(市、县)实习的员工,由实习单位安排住宿的不发放交通费;实习单位不安排住宿,需乘车往返的员工,员工交通费按2元/生/日标准支付。
(四)员工补助费支付标准:
员工补助费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。在外省(市、县)实习的员工,员工补助费按1.5元/生/日标准支付。
(五)员工差旅费支付标准:
在外省(市、县)实习的员工,报销一次往返硬座火车票;不通火车的报销一次往返公路客车票。
四、如有其他情况,由学校、教务处、各学院、实习单位协商解决。
五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六、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。